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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巴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巴中经济开发区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11-15 10:26 来源: 其他 作者:管委会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四川巴中经济开发区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314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巴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1113

 

四川巴中经济开发区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消防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经开区物业服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履行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安全检查、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工作,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指导、支持和帮助开展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履行下列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职责:

(一)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工作;

(二)受理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对物业服务企业相关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四)组织、指挥扑救物业服务企业建筑火灾,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五)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人做好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防范、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等工作。

燃气、电力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燃气、电力供应企业,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用气、用电安全检查,指导用户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依法负有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制定消防安全制度,防火检查和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九条 社区履行下列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实施消防安全管理;

(二)组织制定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并公布实施;

(三)指导、督促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合理安排消防安全投入;

(四)根据需要,成立志愿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装备;

(五)组织村(居)民推选消防安全员,负责住宅区的日常消防安全监督;

(六)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检查、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宣传家庭防火和应急逃生知识。

第十条 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督促物业服务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开展住宅物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明确具体部门或者人员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设置消防知识宣传设施;

(三)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发现妨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予以制止,对不听从制止的,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

(六)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标志定期进行检测,维护保养,并定期在物业服务企业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信息,提示消防安全风险;

(七)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八)建立隐患排查队和应急处突队,并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演练;

(九)工贸企业物业实行园区(厂区)负责制,确定企业(厂房)消防安全责任人,确保业主安全;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

(二)配合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自治管理职责,并接受指导和监督;

(三)监督物业服务人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事项;

(四)组织制定的管理规约应当包括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内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六)实行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楼长制,确定高层建筑楼长职责,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协助,确保业主安全。

第十三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履行下列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责任:

(一)遵守防火安全公约和管理规约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

(二)配合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报告;

(三)做好自用房屋、自用设备和场地的防火安全工作,及时排查、整改火灾隐患;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区域内的公共消防设施由产权所有者或者产权所有者委托的管理者负责定期维护。

电力供应企业应当加强电气火灾安全技术防范措施,依法承担所属产权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燃气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普及燃气安全常识,每年对低压庭院管道至少巡查一次,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入户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检查、维护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保障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并划设标识标线。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范围内的公用消防设施,由建设单位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及时清理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严禁使用电梯轿厢运载电动自行车。

鼓励新建居民住宅区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老、旧住宅小区需要增设、改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场所的,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并加强指导。

集中存放场所的管理单位、充电设施服务经营单位要加强充电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名值班人员。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消防控制室内应当保存建筑总平面布局图、平面布置图和消防设施系统图及控制逻辑关系说明、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记录和检测报告等资料。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物业服务企业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的文书、资料,有关消防设施的竣工图纸;

(三)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的基本情况及职责,消防组织机构、志愿消防队伍及其人员组成、职责和器材装备情况;

(四)消防设施维保检测、电气燃气检测记录,防火检查、巡查、火灾隐患整改记录,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演练记录;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物业服务企业区域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三)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四)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五)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六)占用消防车作业场地,设置妨碍举高消防车作业和消防车通行的绿化或障碍物;

(七)搭建违法建(构)筑物;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二条 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收取服务费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定期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

(二)对装饰装修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报告并协助执法分局等相关部门处理违法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三)对造成物业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和场地损害的行为,要求责任人停止损害并恢复原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二)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用房、公用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用途;

(三)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或者退出时不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不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财务、资料;

(四)擅自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或者不履行物业服务义务;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消防电梯、固定消防设施设备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及维护保养情况;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协助公安派出所、消防等相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防范工作。

物业管理区域发生火灾或其他人员被困等突发事件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消防救援机构报告,并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按其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依法负有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服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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