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派驻机构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3-05-11 16:34来源: 巴中经开区作者:党政办浏览:字体:[  ]背景颜色:

工作职责:

一、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机关事务

1、负责局机关综合协调、思想政治和信访与群众工作。协助处理机关政务、事务工作;

2、负责文电、文秘档案、机要保密、会议会务、行政接待、督查督办、目标管理、综合治理、治安安全、保卫、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环境统计、计划生育工作;

3、负责环境保护信息管理和对外发布工作;

4、负责局机关基本建设和行政后勤工作;

5、负责对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议案、提案的办理;

6、负责机构编制与组织人事工作,处理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及退休人员的具体事务;

7、负责起草综合性文件;

8、负责重大环保问题的调研;

9、负责局机关车辆的安排、维护、保养及安全管理工作;

(二)宣教法规

10、负责拟定和组织实施各项规章制度;

11、负责环境保护政策研究和法制建设工作;

12、负责监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

13、负责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

14、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工作;

    15、负责组织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听证、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三)财务管理

16、负责监督管理污染治理专项资金;

17、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及财务管理;

18、负责排污费管理和项目工作;

19、负责排污收费、罚没收入及各类票据的管理工作;

二、综合管理工作职责

(一)污染防治

20、负责监督实施国家、省、市有关污染防治、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排污收费的政策、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21、组织实施污染源限期治理;

22、负责水体、大气、噪声、光、恶臭气体、固体废物、医疗废物、有毒化学品和机动车等污染治理、达标等监督管理;

23、负责绿色信贷、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

24、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

25、负责辖区村镇生活污染、养殖污染、土壤污染防治等工作;

26、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经济开发区污染防治规划;

(二)总量控制

27、负责环境容量管理和总量控制工作;

28、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

29、参与编制辖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

30、参与审核经济开发区各类规划中涉及环境保护的内容;

31、负责推行强制性清洁生产的监督管理,协同有关部门推行循环经济工作;

(三)核安全与辐射

32、负责辖区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工作;

33、负责监督管理电磁辐射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

34、负责放射源、放射性废物转移、处置的监督管理和辐射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理;

(四)自然生态

35、负责组织实施自然保护区总体发展规划、生态功能区划、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组织编制实施小流域污染防治规划;

36、负责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37、负责辖区内城市及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38、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辖区内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

39、负责协调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

40、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41、负责指导有机食品发展、生态示范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

42、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小流域和湖库污染等工作;

43、负责贯彻实施《生态保护纲要》;

(五)科技标准

44、负责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的技术引进;

45、负责辖区内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管理、成果申报及推广应用;

46、负责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六)环境监测

47、负责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应急和预警监测以及各种专题调查普查;

48、负责组织调查评估辖区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

49、负责协调指导其他部门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50、负责组织编制和发布辖区环境状况、重要区域及流域环境质量状况公报;

三、行政审批工作职责

5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法规、政策和标准;

52、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各项环境管理政策、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53、负责经开区管理和市局委托的建设项目、自然生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检查和验收;

54、负责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许可;

55、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56、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

57、负责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58、负责组织项目试生产的监督管理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措施)的“三同时”管理;

59、负责参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措施)的设计审查。承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公布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四、监察执法工作职责

(一)环境监察

60、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依照市环保局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61、负责对辖区内污染源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62、负责对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及限期治理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63、负责对放射性装置和自然生态保护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64、负责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及现场核查工作;

65、负责辖区内环境监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年度总结,并监督实施;

66、负责各类环保专项行动的承办工作;

67、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安装、验收及管理工作;

(二)排污收费

68、负责排污申报登记工作;

69、负责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排污费征收工作;

(三)环境信访维稳与应急管理

70、负责“12369”环境保护热线及环境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和回复工作;

71、负责环境应急管理及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

72、负责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及生态破坏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其他工作

73、负责环境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总结交流环境监察工作经验;

74、负责承担上级环保部门交办和上级环境监察机构委托的其他工作。

联系电话:0827—8651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