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派驻机构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

发布日期:2023-05-11 16:39来源: 巴中经开区作者:陈定国浏览:字体:[  ]背景颜色:

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市建设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2、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对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和城管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法律培训和年度目标考核;

3、参与大、中型市容环卫设施项目的规划、建设的审核,参与城市新建、改(扩)建项目中市容环卫配套设施建设方案的审核,参与建设项目中有关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城市排水以及市场建设等设施的建设方案评审和监督;

4、在城市规划区内依法行使城市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1依法对不按规定倾倒、堆放、贮存、清运、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以及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实施行政处罚;

4.2依法对乱贴乱画、乱搭棚亭、乱设广告、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城市雕塑和建筑小品等方面违规违章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4.3依法对乱占道堆码、占道装修、占道加工作业和占道经营等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5、在城市规划区内依法行使市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6、在城市规划区内依法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7、在城市规划区内依法行使城乡规划、建筑业、房地产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权:

7.1依法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进行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以及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行政处罚;

7.2依法对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违反建筑业、勘测设计业资质管理规定承揽工程,违反建筑质量管理规定进行建设,未经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7.3依法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擅自销售房屋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8、在城市规划区内依法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对不需要仪器检测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的行政处罚;负责对在公共场所烧烤食品、散烧原煤、焚烧杂物的行政处罚;负责对在城市建成区内排放生活污水,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负责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行政处罚;负责对未按规定随意堆放、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随意丢弃、倾倒畜禽饲养、屠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行政处罚;

9、在城市规划区内依法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经营的行政处罚权;

10、在城市规划区内依法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人行道、广场、公园、市场等公共场所内违反机动车停放规定,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1、依法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审批职能:

11.1负责户外广告和门店招牌的设置审批;

11.2负责路标、路牌、报刊电话亭、公交站牌等市政设施设置的审批;

11.3负责机动车停放点、非机动车停放点、公共场所临时占道摆摊等的许可管理;

11.4负责道路开挖、弃土倾倒、建筑垃圾倾倒、洗车(含修车、汽车美容)场点、废品收购站点的许可管理;

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联系电话:0827—8651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