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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承诺不履行 消保维权免损失

发布日期:2022-06-30 14:50来源: 市场监管分局作者:市场监管分局浏览:字体:[  ]背景颜色:

近日,市民陈先生通过12315平台反映:其于2022年6月1日在经开区兴文某家具厂定制家具,货款共计8000元。当日已支付订金4000元,该厂业务员熊女士口头承诺货到再付30%,安装完成付20%。截止6月22日,该厂在已完成家具制作的情况下,不按约定交货,并要求一次性补齐剩余货款4000元才送货并安装,陈先生希望该厂履行约定,或全额退还4000元订金。

随后,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介于双方未签订书面购货合同,只是通过微信接洽、付款。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口头约定属于合同订立形式之一,具有法律效力。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该厂同意按照约定送货安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