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政策

四川巴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产业新城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9-05-22 15:43来源: 巴中经开区作者:冉熹浏览:字体:[  ]背景颜色:

各街道办事处,各局(部、室、站、中心),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鑫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为全面贯彻市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巴委发〔20181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科技支撑引领作用的意见》(巴委发〔201319)、《关于创新体制机制促进四川巴中经济开发区跨越发展的意见》(巴委发〔20162号)、市委办公室关于《巴中市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若干政策》(巴委办发〔20173号)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巴府办发[2017]12号),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川府发〔201736号)、市政府《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巴府发〔20176号)和《关于切实做好全市工业经济稳定增长工作的通知》(巴府发〔20167号)等系列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全面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推进经开区产业新城、宜居新城建设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成功创建,为加快建设川陕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示范区贡献经开区力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强力推进项目建设

(一)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积极对接《川陕革命老区振兴发展规划》和抢抓“一带一路”、成巴协作等重大战略机遇,深入实施项目带动战略,进一步强化对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投资投向的研究,做好重点项目储备、包装、可研评估等工作。财政要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给予足额预算保障。

(二)狠抓项目新开工。对按照招商协议依规如期新开工的产业项目(不含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形成实物量(不含土地费,下同)3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1亿元—3亿元(含3亿元)、3亿元以上,且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畴并由第三方机构评估认定的,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补。

(三)力促项目竣工投产。围绕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三大主导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不含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项目,下同)进行重点扶持。综合考虑项目投资总量、项目技术水平及预期产出等因素,按投资分档确定补助金额。补助金额以投产奖励方式支持企业发展,在项目按招商协议如期建成投产,并纳入统计平台由第三方机构评估认定后一次性补助企业。其中:固定资产(不含土地费,下同)投资3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的项目,补助5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3亿元(含3亿元)的项目,补助1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项目,补助150万元;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强、对地方经济发展引领支撑作用重大的产业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实行奖补。

(四)优先保障引资项目用地。 保障产业项目净地供应,每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预留一定指标用于支持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投资额达10亿元以上的重点工业项目,所需建设用地可实行“点供”。工业项目根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投资强度,分别给予以下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且投资强度在150万元/亩以上的,按工业用地最低价的30%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且投资强度在150万元/亩以上的,按工业用地最低价的40%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3亿元(不含3亿元),且投资强度在150万元/亩以上的,按工业用地最低价的60%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以上,投资强度在150万元/亩以上的,按工业用地最低价的100%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投资鼓励类商贸流通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达到市政府《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巴府发〔20176号)相关条款规定的,用地扶持政策按照按工业用地最低价奖励标准的50%执行。

二、支持企业做优做强

(五)鼓励企业提升规模。建立“中小企业培育库”,将成长性好、科技含量高、优势特色明显、带动性强的中小微企业纳入培育库。支持接近或达到规上或限额标准的个体经营单位发展壮大,引导符合条件的个体经营单位升规进限入库。对经营业绩好、连续三个月达到规上或限上标准且转为法人企业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梳理符合升规入限条件的企业。对当年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财政给予每户企业5万元奖补资金;对当年新增的规模以上服务业和限上商贸流通企业,财政给予每户企业3万元奖补资金。

(六)促进企业管理上水平。加强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打造企业文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升企业竞争力。推动统计、安全生产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规范建立统计、安全隐患排查台帐,及时真实准确在网上填报投资入库、生产销售财务等数据。对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服务业、限上商贸流通企业,财政给予企业网报人员每月300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对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建筑企业,财政给予企业网报人员每季度300元的工作经费补助。

(七)支持企业开展质量品牌建设。支持企业实施质量创新,加强标准、计量、认证、检验等质量基础建设。加大奖励力度,除省级相关奖励以外,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驰名商标、四川质量奖的企业,奖励50万元,获提名奖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首次获得“四川名牌”、四川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首次获得市长质量奖、巴中市名牌产品、巴中市知名商标的企业由经开区分别奖励5万元、5万元、3万元;对获得国家或省级知名品牌示范区、省级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省级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示范区的,分别奖励示范带头企业50万元、30万元;对国家、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龙头企业或合作社,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国家、省级服务标准化示范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承担地方标准、区域性地方标准制定任务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鼓励企业申请质量体系认证,首次通过该认证并运行的由经开区奖励5万元。知名品牌企业优先享受土地、信贷及水、电、气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八)支持企业拓展市场。积极支持本地企业拓展外部市场。对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参加经开区组织的“惠民购物全川行动”、“川货全国行”、“万企出国门”三大活动的企业,参照公务员出差补助标准分别给予50%的差旅费补贴,每户单次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年销售超过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以上且增速超过25%的批发、零售限额以上企业,分别给予每户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的奖励;年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且增速超过30%的住宿、餐饮限额以上企业,分别给予每户3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全区当年净增产值5000万(含)—1亿元、1亿元以上,且产值同比增长18%及以上的现有规上生产性企业,分别给予每户3万元、5万元奖励。支持发展电子商务,开拓电商新兴市场,电商销售总额5%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九)鼓励消费本地产品。鼓励引导本地企业就近采购使用绿色食品、农产品、家居建材、包装印刷等产品,对年度购买经开区推荐的优质产品金额超过300万元(建材产品500万元)的区内企业,按采购金额5‰进行奖补,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区内中小企业优质产品。

(十)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全力建成全市总部经济区,运用新发展理念规划建设高级商务区、商贸服务区、现代物流园区以及交通、基础设施网络等专业板块。对在经开区设立总部,或将总部迁入经开区的新注册登记并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由财政按其对地方财力贡献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具体比例为:第一年80%、第二年70%、第三年至第五年60%。对有特殊贡献的总部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确定优惠政策。其他优惠政策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意见(试行)》(巴府发〔20181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但总部企业根据每年享受的奖励和补助总额应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对经开区地方财力贡献总额(财政扶持奖励除外)。认定后的总部企业在享受本优惠政策后,其在经开区的进退时限由管委会与总部企业协议约定。凡存在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获得奖励与补助的,相关业务办理部门应责令其退回奖励与补助所得,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记录。

(十一)支持金融机构入驻经开区。对采用自建业务用房、购买或者租赁经开区提供的现房等方式入驻秦巴金融街的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金融后台,按照巴开管发〔20169号文件要求进行专项措施扶持。对经开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特殊重大贡献的,可采用“一事一议”“一户一策”的奖补政策。

(十二)扶持投资企业上市。充分利用贫困县企业上市IPO绿色通道,积极支持在经开区进行工商注册登记且通过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进行上市(挂牌)的企业,其扶持奖补政策按《巴中市拟上市(挂牌)企业扶持办法》(巴府办发〔201626号)的规定执行。成功上市(挂牌)企业享受补贴的,应在经开区连续经营不少于5年(从企业获得最后一笔奖励资金到帐之日起计算),否则须全额退回奖励资金。

(十三)支持外资企业入驻。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项目,同等纳入各类产业投资引导资金(基金)支持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在经开区投资企业通过股权、债权、资产证券化产品等融资的按照“一事一议”给予贴息、奖补。鼓励跨国公司在经开区设立制造基地、区域总部、研发机构、结算中心、采购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对在经开区注册及迁入经开区以投资性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跨国公司,按照“一事一议”给予开办补助。对外商投资企业以经济社会发展有特殊贡献的,按照“一事一议”给予当年地方税收贡献一定比例奖补等优惠政策。

(十四)支持外贸企业创汇。对于工商注册在经开区,经过认证审核并签订出口协议的企业,按当年实际出口额的3‰给予补助(含市财政补贴部分)。对签订外贸订单销售经开区本地产品且年度落实的按照订单一美元奖励人民币0.02元的标准补助。

三、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十五)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每家30万元、5万元的财政补助。对获得国家和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优势培育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每家10万元、5万元的财政补助,对获得市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优势培育企业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每家3万元的财政补助。对在经开区登记注册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和院士专家工作站等研发机构,被认定为国家和省、市级研发机构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财政补助。支持企业人才引进。对企业引进优秀的专业人才并与企业签订服务不少于5年的劳动合同,且在经开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四川巴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鼓励企业引进优秀专业人才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对引进两院院士、国家和省“万人计划”等高层次人才的,按照“一事一议”给予特殊政策支持。

(十六)支持企业创造和转换科技成果。凡申请专利的,对涉外专利资助6000/件;发明专利申请资助2000/件,授权后再资助2000/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资助600/件,授权后再资助400/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资助400/件,授权后再资助200/件。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励和国、省、市专利奖的,按同等奖励标准再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积极申报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及“小巨人•成长型”中小企业 ,促进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成功申报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支持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经认定后,按每个项目实际发生技术合同交易额的3%给予技术买入方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对认定为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业主单位50万元、20万元的财政补助。对认定为国家和省、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业主单位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财政补助。

四、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十七)实行租金补贴。对符合科技孵化条件并入驻市级经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基地)的企业,实行前三年办公用房租金全额补贴;对科技型企业转化生产需使用厂房的,给予1年转化期内租金全额补助。对入驻经开区标准化厂房的工业企业,当年税收贡献每平方米达到100元以上的,租金补助按照《经开区企业入驻标准化厂房园区管理办法》(巴开管发〔201729号)的规定执行。

(十八)加大融资扶持。充分利用川陕老区振兴发展基金、“园保贷”基金、经开区返乡创业发展引导基金、普惠金融信贷等融资平台,加大对企业融资支持。对工业企业、商贸服务业及小微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生产性经营的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30%的贴息补助,贴息期不超过2年,单个企业贴息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十九)落实社保政策支持。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失地农民,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对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对经营困难企业,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从其规定执行。

(二十)全面降低企业成本。全面落实国家、省、市降低企业税负和水电气要素等各项政策措施。认真落实经开区首批3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零费区”政策,坚决制止行业协会商会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加大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引进、培育和扶持力度,利用巴中东站开展铁路货运,降低物流成本;对经开区经济社会发展有特殊贡献的,按照“一事一议”给予物流奖补政策支持。协助企业抓好员工招聘,着力缓解用工难。对企业依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对职工开展岗前和在岗培训的,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省(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通过验收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财政补贴。

五、支持电子商务发展

(二十一)推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对本土电子商务垂直平台、乡村服务站点建设、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入驻园区电商企业发展进行补贴。对通过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年销售收入(以发票或税务部门认定的财务报表为准),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阶梯扶持资金(不重复计奖)。电子商务企业符合产业发展布局并在经开区租赁营业用房和办公用房的,项目建成运营后,根据审定的实际运营面积(运营面积不得低于总使用面积的90%),按照15/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2年租金补贴。补贴期间,不得转租给非电子商务企业,出租方和承租方不重复享受补贴。

六、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二十二)鼓励生产性服务业创新发展。对物流及供应链管理、研发设计、信息服务、电子商务、节能环保、咨询管理(含中介传媒及品牌运营)、产品检测检验、设备检修、服务外包、产品及设备售后连锁服务等生产性服务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的补助。

(二十三)支持生活性服务业提升发展。对社会投资建设家庭服务、健康养老服务、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服务、教育培训服务、旅游服务等方面的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的补助。

七、支持现代农业发展

(二十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深化产权融资,引导金融资本领办创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各类经济实体,发展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等社会新型组织,对成立并正常运行,带动村和农户50户(建档立卡贫困户不少于10户)以上持续发展巴药等特色产业的专业合作组织或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成片流转300亩以上发展巴药等现代农业产业的,按实有种植面积300//年的标准给予受让方2年奖补,第一年度根据实有种植面积全额补助;第二年度按实有种植面积给予50%奖补,余下50%在第三年度兑现。对获得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认证和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十五)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农业企业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因生产需要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设施、辅助生产的附属设施及配套设施用地,视作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由街道办事处上报规建部门、国土部门、农业部门后,共同商定用地选址,按《关于加强和规范辖区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二十六)拓展农业新型业态。大力发展乡村旅游、农村养老服务、农村文化创意等产业,推动农工相联、农商对接、农旅融合、文旅互动、生态农业与乡村振兴相结合。加快发展创意农业、观光农业、休闲农业、体验农业,进一步完善财政支农资全形成资产股权量化制度,利用资产收益推动扶贫。对新评定为五星级的休闲度假型酒店奖励300万元;对新创建的五星级乡村旅游区奖励100万元,四星级乡村旅游区奖励50万元;五星级农家乐奖励20万元,四星级农家乐奖励10万元。

八、支持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发展

(二十七)鼓励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开区落地。

积极引导和鼓励区外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到经开区落户创业。凡将总部迁入并注册落户经开区的区外建筑企业,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意见(试行)》(巴府发〔20181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并优先保障企业总部落户所需生产生活用地;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子公司的企业,且自在经开区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实际纳税额达到5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企业购买房屋作为办公用房的按300/平方米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租用商业楼宇作为办公用房的,给予三年生产经营期的租金补助,按第一年120/平方米、第二年100/平方米、第三年8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30万元/年。对企业落户过程中遇到的特殊问题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解决。

(二十八)支持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做大做强。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主项资质升级成功的,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由一级升至特级的,奖励100万元;由二级升至一级的,奖励50万元;由三级升为二级的,奖励10万元。对建筑施工专业承包企业主项资质升级成功的,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二级升一级奖励20万元;三级升二级奖励5 万元。对经开区内建筑企业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天府杯”金奖、“天府杯”银奖的,分别给主承建单位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施工工法的企业,每项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

(二十九)鼓励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拓市场。本区内建筑企业外出施工,按规定办理有关税务手续,回经开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财政局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情况,按该项目实际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40%给予奖励。经开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区外开发房地产项目带动经开区建筑企业 “走出去”,将房产项目发包给经开区建筑施工企业,当年项目合同额达到1亿元以上,并开工完成施工产值2000万元以上的,按该项目房产企业、施工企业实际上缴经开区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20%给予奖励。建立装配式建筑应用奖励激励机制,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

九、奖励政策兑现落实

(三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成立由管委会主任为组长,分管副主任为副组长,党工委组织部、招商引资局、规划建设局、经济发展局、社会事务局、财政局、企业服务中心、人社中心、网格化中心、科知分局、工商分局、国土分局、质监分局、安监分局等单位部门为成员的推动经开区高质量发展加快产业新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经济发展局,负责推动经开区高质量发展加快产业新城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要强化对经开区高质量发展加快产业新城建设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主动作为,强化责任,密切协作。具体责任分工为:

党工委组织部负责指导企业人才引进奖补政策兑现工作;招商引资局负责指导总部经济、企业入驻标准化厂房租金奖补政策兑现工作;规划建设局负责指导支持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发展奖补政策兑现;经济发展局负责指导固定资产投资核定、项目新开工和投产、企业升级改造和拓展市场、购买先进设备、外贸创汇、贷款贴息、升规奖励、消费本地产品、电子商务企业租金补助等奖补政策兑现工作;社会事务局负责指导新型农业主体培育、拓展农业新型业态奖补政策兑现工作;财政局负责指导企业上市、金融机构入驻秦巴金融街奖补政策兑现工作;人社中心负责指导社保政策和就业创业类奖补政策兑现工作;科知分局负责指导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换奖补政策兑现工作;质监分局、工商分局负责指导质量品牌建设奖补政策兑现工作;工商分局负责指导“个转企”奖补政策兑现工作。对经开区经济社会发展有特殊贡献的企业,其奖补政策按照“一企一策”并经“三重一大”决策后执行。

(三十一)严格奖补兑现程序。由符合扶持及奖励条件的企业或专合组织向推动经开区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产业新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奖补兑现申请,由办公室转送相关责任部门,责任部门召集相关单位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联合初审后,对符合兑现条件的申请报分管领导审签,呈报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和党工委会议审定后予以兑现。凡企业发生偷税漏税,拖欠职工(民工)工资或其他事件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的企业,取消当年度享受本意见的有关优惠与奖励政策资格。

(三十二)明确奖补政策标准。企业(指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在经开区的)符合国家、省级奖励补助政策的,按国家、省规定执行;企业符合市政府或市级部门奖励补助政策的,按市级相关规定执行;企业符合区级奖励补助政策的,在本意见未出台之前,按照已签协议执行;同一类奖补政策按最高奖补标准补助,不重复享受。在本意见出台后,以前的奖励补助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中央、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若有调整,本意见有关条款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