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政策

四川巴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企业入驻标准化厂房园区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5-22 15:40来源: 巴中经开区作者:冉熹浏览:字体:[  ]背景颜色: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四川巴中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土地集约节约用地水平,优化工业生产布局,增强产业配套和孵化功能,鼓励企业使用标准化厂房,规范标准化厂房管理,明确产权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为入 驻企业创造整洁、文明、安全的生产经营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巴新城公司)、巴中置信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巴中置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业主)等企业负责对各自出资建设的标准化厂房区域内的日常管理,包括厂内建设、物业管理及配套设施管理等,但业主不能将厂房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入驻标准化厂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由经济发展、财政、企业服务中心和国土资源、工商、环保、安监、消防等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与经开区管委会签订项目投资协议、通过租赁(购买)经开区标准化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承租方或购买方)。

第二章 入驻条件

第四条 符合经开区产业发展规划,符合环保、消防、安全生产等要求。重点支持生物医药、食品饮料、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等产业以及国家“十三五”规划、《中国制造2025》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巴中大众创业园主要承接电子信息、外贸出口等高新技术企业,巴中置信新型产业园主要承接生物医药、食品饮料、创客空间等潜力型企业,巴中市中小企业孵化园标准化厂房主要承接建材家具、机械制造、印刷包装等企业。

第五条 入驻项目应有一定的投资规模和科技含量、成长性好,原则上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00万元、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入驻项目所租标准化厂房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平方米、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入驻项目所租标准化厂房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2000平方米、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入驻项目所租标准化厂房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4000平方米,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入驻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另行协商。

第六条 承租(购买)方必须在经开区依法注册登记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企业,独立核算并且税收解缴关系在经开区;按所租标准化厂房面积计算,从项目投产之日起,每年每平方米年纳税总额不低于100元(纳税额应为实际申报缴入财政国库金额,不包括按相关法律法规应退应返金额和查补金额)。

第七条 入驻企业租用(购置)标准化厂房,原则上自签订合同之日起投产期不超过半年,达产期不超过2年。因特殊原因需延期投产的,须书面报经开区管委会审批。

第三章 入驻程序

第八条 承租(购买)方向经开区招商引资局提出入驻申请,并递交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招商引资局组织规划建设、经济发展、财政、企业服务中心和国土资源、环保、消防、安监等部门对承租(购买)方项目进行会审,必要时可对承租(购买)方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对项目提出初步评审意见。

第九条 招商引资局将项目初审情况汇总后报经开区管委会审定。

第十条 入驻项目通过审批后,由经开区管委会与投资企业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园区业主与承租(购买)方签订厂房租赁(购置)协议。

第四章 服务内容

第十一条 业主负责将标准化厂房承租(或购买)方所需要的给排水、电、气、道路、通讯、网络等市政配套设施按照规划铺设至承租(购买)的标准化厂房墙外或接入室内主管道;帮助协调承租方需要专线供电、供水、供气的接入,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负责;承租(或购买)方的标准化厂房内产生的水、电、气、通讯等费用由承租方直接向相应部门缴纳。

第十二条 业主负责标准化厂房区域公共部位的配套设施(含道路、管网、绿化、公告栏、给排水、消防、路灯、通讯等)的养护、维修、清洁卫生、公共安全管理和职工食堂的运营管理工作。

第五章 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 承租方可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对承租(或购买)的标准化厂房进行装修或增设附属设施,但不得破坏厂房主体结构、外观立面和扩建,装修或增设方案须经业主同意,并报经开区规划建设局备案,未经业主同意和备案不得擅自实施。

第十四条 承租(或购买)方负责承租(或购买)标准化厂房内部设施的日常保洁、养护、维修,并不得损坏标准化厂房区域公共部分的基础设施。

第十五条 承租(或购买)方负责承租(或购买)区域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应维护公共安全;发生安全事故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租金管理

第十六条 标准化厂房租金多层厂房原则上不得高于20/平方米/月,单层厂房原则上不得高于18/平方米/月,区域内配套的综合办公楼租金原则上不高于35/平方米/月。租金由业主与入驻企业协商确定,根据市场情况调整。

第十七条 承租方与业主原则上每三年签订一次租赁合同,租金按协议约定支付。

第七章 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业主为承租方提供不超过半年的装修、安装设备时间。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时间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8个月。装修、设备安装期间免收租金。

第十九条 承租方自项目投产之日起3年内,入驻巴中市大众创业园的企业当年税收贡献每平方米(生产性用房)纳税总额达150元以上的,给予当年租金补助;达100元至150元的,给予60%的租金补助。对符合经开区产业发展规划,与经开区管委会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入驻巴中置信新型产业园、巴中市中小企业孵化园标准化厂房的投产项目,并符合《小微企业入驻标准化厂房园区奖励扶持办法》(巴开管〔201463号)相关规定的,享受该办法规定的租金补助政策,以及项目投资协议的相关约定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对招引的重大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优惠政策按照承租方与经开区管委会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执行。

第八章 奖补扶持兑现

第二十一条 标准化厂房园区业主严格按照入园条件,入驻企业经开区管委会签订入园项目投资协议,并报送经开区招商引资局、经济发展局备案,以项目备案日期作为计算企业入驻标准化厂房时间。

第二十二条 入驻企业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按期建成投产后向经开区管委会书面提出奖补扶持申请。

第二十三条 租赁厂房企业第一年的奖励兑现时间为按期建成投产后3个月内,第二、第三年奖励兑现时间为每一个正常生产经营年度的年底。

第二十四条 由招商引资局会同经济发展局、企业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组成项目评估组,对入驻企业投资情况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报告,按程序审定后予以兑现。

第九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五条 承租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开区管委会有权解除项目投资协议,业主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出租房,一切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一)企业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超过3个月的;

(二)年纳税额连续2年达不到项目投资协议的;

(三)违法经营,或私自转租、分租、调剂、交换租赁物的;

(四)停产、停业时间达3个月以上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承租方属于科技孵化型、创新型以及对经开区产业发展带动作用大的企业,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原则,在项目入驻、租金、优惠政策方面另行协商。

第二十七条 承租方若需扩大规模,转型升级,需在经开区另行选址投资建设,经开区管委会优先保障供地,并执行省、市人民政府出台的扩大开放促进投资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根据标准化厂房建设及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在本办法出台之前入驻园区标准化厂房的在建或投产项目的奖补扶持政策按照经开区管委会与投资企业签订的入园项目投资协议执行;符合《小微企业入驻标准化厂房园区奖励扶持办法》(巴开管〔201463号)相关规定的,享受该办法规定的租金补助政策。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解释。